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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宪章》的演化


    《大宪章》的演化
    《大宪章》签订的初衷是满足25个贵族要求实现国王许诺的权利,是国王和贵族之间的分权协议。但是《大宪章》的条款后来演化出西方法律体系中的一些重要原则,对全世界都产生了积极的影响。《大宪章》签订前,国王拥有对臣民的生杀大权,《大宪章》签订后英美法律从中衍生出“人身保护令”原则,得出了一条著名的法律思想:只有法庭有权判定一个人是否有罪,在法庭判定有罪以前,任何人都是无罪的。从《大宪章》中推导出“没有代表不纳税”的思想,即凡纳税人都有权派出代表,参与立法。从《大宪章》中产生了英国关于请愿权的法律,从而演化出一系列保障公民个人权利和自由的法律。《大宪章》第一次明确了国王也必须服从法律,没有人能够凌驾于法律之上,这是后来英国《权利法案》的先声。《大宪章》对1948年联合国大会通过的《世界人权宣言》也产生了重大影响。例如在消极权利上,《世界人权宣言》第九条采纳了《大宪章》第39条的内容,它宣布:“任何人不得任意逮捕、监禁和放逐任何人。”根据《大宪章》第30、31条的内容,《世界人权宣言》第17条第2款规定:“任何人的财产不得任意被剥夺。”《世界人权宣言》的第40条援引了《大宪章》的第40条内容:“人人有权享受法律保护。”在积极权利上,《世界人权宣言》基本采纳了《大宪章》的所有内容,并用现代的语言加以表述。 (责任编辑:admi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