谈谈秦朝的严刑酷法
http://www.newdu.com 2024/11/01 02:11:40 人民教育出版社 佚名 参加讨论
谈谈秦朝的严刑酷法 马执斌 人教版义务教育《中国历史》七年级上册第11课《伐无道,诛暴秦》讲到“秦的暴政”,说:“人民动不动就要受到严刑酷法的处治。”有些师生询问我们,秦王朝实行严刑酷法的具体情况和典型事例。下面,我们做个回答。 秦朝的法律没有完整地保存下来,我们所能见到的秦律只不过是断章零篇。值得庆幸的是,1975年底,在湖北云梦睡虎地11号墓出土大量秦简。根据墓葬出土的秦简《编年记》,考古工作者推断墓主名字叫做“喜”。他生于秦昭王四十五年,即公元前262年,在秦始皇时代历任安陆御史、安陆令史、鄢令史及鄢的狱吏等与司法有关的职务,死于秦始皇三十年,即公元前217年。该墓出土的秦简包括一大批法律、文书,有《秦律十八种》《效律》《法律答问》《封诊式》《为吏之道》等。这些法律、文书不仅有秦律,而且有解释律文的问答和有关治狱的文书程式,正与墓主生平经历相吻合。秦简中的法律条文,尽管不是完整的秦律,但保存了秦律的很多内容,为我们了解秦朝的法律提供了宝贵的材料。 《秦律十八种》是十八种秦律的摘录。其中,《田律》是关于农田生产的律文;《厩苑律》是关于饲养、使用牛马和铁农具的法律;《仓律》是关于粮草仓库的法律;《金布律》是关于货币、财务方面的法律;工律是关于官营手工业的法律;“工人程”是关于官营手工业生产定额的法律;《徭律》是关于徭役的法律;《司空》是关于司空职务的法律;“军爵率”是关于论军功授爵位、行赏赐的法律;《置吏律》是关于任用官吏的法律;《效》是关于校验官府物资财产的法律;《传食律》是关于驿传供给饭食的法律;《行书》是关于传递文书的法律;《内史杂》是关于掌治警示的内史职务的各种法律;《尉杂》是关于廷尉职务的各种法律;《属邦》是关于属邦职务的法律,属邦是管理少数民族的机关。《秦律杂抄》同样是对秦律的摘录。它涉及的法律名称有《除吏律》《游士律》《除弟子律》《中劳律》《藏律》《公车司马猎律》《牛羊课》《傅律》《敦表律》《捕盗律》和《戊律》等十一种。这里面与军事有关的律文很多,如军官任免、军队训练、战场纪律、战勤供应及战后赏罚的法律条文。《秦律杂抄》的内容基本上与《秦律十八种》不重复。这表明秦朝的法律种类繁多。 虽然睡虎地11号墓出土的秦简只是秦律一部分的摘录,但它已涉及到秦朝政治、经济、军事和社会日常生活许多方面的制度规矩,内容相当丰富。 仔细阅读《秦律十八种》和《秦律杂抄》,我们不难看出秦朝法律的两个特点──严和酷。 先说严,是指法律的细致严密。如:《田律》规定:降下及时雨和谷物抽穗,应即刻报告受雨、抽穗的顷数和已开垦而没有耕种的田地顷数。庄稼生长后下了雨,也要立即报告雨量多少,和受益田地的顷数。如有旱灾、暴风雨、涝灾、蝗虫、其他害虫等灾损害了庄稼,也要报告受灾顷数。距离近的县,文书由走得快的人专程递送,距离远的县由驿站传送,在八月底之前送达中央。《仓律》规定:各县向太仓上报领取口粮人员的名籍和其他费用,应予每年的账簿同时缴送。都官应在每年结账时核对领取口粮人员的名籍。《司空律》规定:每加油和修缮一辆大车,用胶一两,脂三分之二两。修理车辆开胶,按开离的多少分胶使用。(古代车辆木制,部件用胶粘接。脂,即车辆润滑油。)《金布律》规定:驿站传车或大车的车轮,可修理其歪斜不正处。皮革或织物制造品,坏了可以相互修补。已经不能修补的,才能加以处理。 古代中国以农业为立国之本。如果说秦朝中央对农业特别关注是可以理解的,那么,对于修理车辆用胶用脂的多少都要依法而行,对于皮革和织物破损修补都要有规可循,这足以让我们感到惊奇。连修车补革这类细小事务都要立法,足见秦法律的细致严密。 再说酷,是指对违法惩罚的严厉酷烈。秦朝立法之后,对犯禁违法的处罚极其严厉。从现存秦律资料看,列出的罪名近二百种。商鞅以“谋反”罪而被车裂,即五马分尸。吕不韦以“操国事不道”罪,被逼自杀。李斯以“谋反”罪,“腰斩咸阳市”。这些罪名都是属于危害封建统治的政治罪,因而处以极刑。刑法的手段非常残酷。如果说秦统治者为维护自己的统治地位,对于叛逆者施以重刑是可以理解的,那么对于非政治犯罪的惩罚依然严厉酷烈就让我们感到吃惊。如秦简《法律问答》:“五人盗,赃一钱以上,斩左趾,又黥为城旦”。五人一同偷盗,偷盗一枚半两钱以上的罪犯,要被斩掉左脚趾,同时还要在脸上刺字后判四五年徒刑去修筑城墙。秦朝重视孝道,法律规定:殴打祖父母及曾祖父母者,“黥为城旦舂”。殴打长辈,男子要判四五年徒刑去修筑城墙;女子要判四五年徒刑去舂米。《厩院律》规定:使用耕牛不当,牛腰围瘦了一寸,要用竹板责打主事者背部十下。《关市》规定:为官府出售商品者,收钱时必须立即把钱投入陶制容器(类似后来的存钱罐,只可入而不可出)里,还要使买者看见投入,违反此法者,要罚买一副铠甲的钱。这些违法现象相对收到的惩罚是非常严厉的。 秦始皇死后,秦二世变本加厉,法律更加严酷,甚至“以杀人众者为忠臣”,于是造成“赭衣(罪犯刑徒所穿的衣服)塞路”,“刑者相半于道”的局面。 公元前209年七月,秦朝下令征发河南、安徽一代的贫苦农民九百人到渔阳(今北京市密云县)戍守,走到蕲县大泽乡(今安徽宿县西南),遇到滂沱大雨,道路不通,不能按时到达渔阳。按照秦朝法律,不能按时到达要判处死刑。戍卒的屯长陈胜、吴广被迫英明地发动了大泽乡起义,吹响了推翻秦朝的号角。 秦王朝的短命食欲其实行严刑酷法分不开的。 (责任编辑:admin)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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