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学校的做法是不对的,是违法行为,违反了未成年人保护法,侵犯了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未成年人保护法规定:学校应当尊重未成年人的受教育权,不得随意开除未成年学生;应当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不得有侮辱未成年人人格尊严的行为。学校的行为侵犯了未成年人的受教育权、人格尊严没有做好学校保护。所以不对。 (3)老板学校的做法是不对的,是违法行为,违反了未成年人保护法,侵犯了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未成年人保护法规定:营业性舞厅等不适宜未成年人活动的场所,不得允许未成年人进入。老板允许未成年人进入没有做好社会保护。所以不对。 二、未成年人的自我保护 1、李剑上高中时,学校承诺学生考上“重点本科院校”奖励2000元。高中毕业后,李剑考上了中国海洋大学,当他向学校讨要2000元奖励时,却在中国海洋大学是否重点本科院校问题与学校发生了分歧。学校以中国海洋大学不是重点本科院校为由,拒绝给李剑2000元的奖励。 (1)李剑会如何去做?请你设想几种做法,并对这些做法作出评析。 (1)李剑放弃奖励,吃个“哑巴亏”。这种做法是错误的。这样难以使自己的合法权益得到保障,还会使对方认为自己软弱可欺,变本加厉的侵害自己和他人的合法权益,纵容了违法犯罪,不能维护法律的尊严。 (2)李剑忍不住怒火,把许诺的人员痛打一顿。这种做法是错误的。这样既维护不了自己的合法权益,还容易侵犯对方的合法权益,使自己走上违法犯罪的道路,给社会带来一定的危害。 (3)李剑通过熟人与学校私了。这种做法是错误的,它不受法律保护。这样既维护不了自己的合法权益,还放纵了违法犯罪分子。同时以后发生争执时也缺少了证据,难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4)李剑应该拿起法律武器,运用法律手段,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这样既能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也维护了法律的尊严。 (2)李剑应该怎样去做? (1)拿起法律武器,运用法律手段,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2)可以向学校的管理部门反映问题,寻求帮助,通过调节等方式,解决纠纷,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 (3)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通过“打官司”讨回公道。 (4)如果因经济困难,无力支付法律服务费,可以到法律援助中心申请法律援助,再去提起诉讼。 2、初二学生刘小飞是一名住校生。2004年1月4日晚12点,正在睡梦中的他被惊醒,几个社会青年进入学生宿舍。他们把刘小飞拖出宿舍,架到操场上,劈头就是两耳光。“把你的钱交出来,否则------”他们亮出了明晃晃的匕首。刘小飞------ 此时的刘小飞可能怎样做? (1)为了制止违法犯罪,与你个社会青年殊死搏斗。 (2)与对方进行周旋,等待援救。 (3)把手中的钱给他们,记住他们的长相、穿着、声音以及他们的去向。 (2)你认为那种做法是正确的?为什么? (2)、(3)种做法正确。 当面对违法犯罪行为,特别是歹徒行凶时,我们要依靠自己的智慧迅速而准确地做出判断,采取机智灵活的方式与其斗争。要保持冷静的头脑,学会运用最有效的救助方法。有能力将其制服,要勇敢的同其搏斗。没有能力将其制服,可以采取“呼救法”、“周旋法”。万不得已,也要对可能出现的不同后果进行比较,两害相权取其轻,争取把损失降到最小,尽量减少不必要的伤亡,力求保全自己。必要时,还可以采取自卫行动,实施正当防卫。 3、初四学生王鹏下晚自习后回家。走到一个僻静的地方时,突然蹿出一个歹徒,持刀对他进行抢劫。当王鹏把身上的钱都交给他时。为了防止罪行暴露,歹徒企图杀人灭口。王鹏勇敢地与歹徒进行了搏斗。在与歹徒抢刀子的过程中,王鹏不慎把刀子扎到了歹徒的肚子上,使其当场死亡。 王鹏杀了人,应该不应该判刑?为什么? 不应该。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