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的有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第十条规定:“严格保护草原植被,禁止开垦和破坏。草原使用者进行少量开垦,必须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已经开垦并造成草原沙化或者严重水土流失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限期封闭,责令恢复植被,退耕还林”。 第十一条:“在草原上割灌木,挖药材,挖野生植物,刮碱土,拉肥土等,必须经草原使用者同意,报乡级或者县级民政府批准,在指定的范围内进行,并做到随挖随填。保留一部分植物的母株。 禁止在荒漠草原、半荒漠草原和沙化地区砍挖灌木、药材及其他固沙植物。 第十二条:合理使用草原,防止过量放牧。因过量放牧造成草原沙化、退化、水土流失的,草原使用者应当调整放牧强度,补种牧草,恢复植被。 第十三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防治草原鼠、虫害,保护捕食鼠、虫的益鸟益兽。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