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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三历史预习衔接:第九课——西欧庄园知识汇总


      初三历史预习衔接:第九课——西欧庄园知识汇总。下学期课本知识你开始预习了吗?为了让同学们能更好地预习初三历史知识,老师特整了历史第九课——西欧庄园知识汇总,具体内容如下:
    
    第三单元 封建时代的欧洲
    
    

    第9课 西欧庄园
    
    

    一、庄园的领土与佃户
    1、从9世纪开始,一种新的农业经济组织形式逐渐流行开来,这就是庄园。大约到11世纪,庄园遍布欧洲各地。自那时起,欧洲绝大多数人口居住在庄园里。在领主统治下,庄园是一个独立的自给自足的经济和政治单位。庄园的居民均为领主的佃户,包括自由的农民和缺少自由的农奴。
    2、庄园的土地分为两部分,一部分由领主自己保留,直接经营,称为“直领地”,通常占庄园全部可耕地的1/3到1/2,收入全部归领主所有;剩下的耕地是佃户的“份地”,是佃户的生活来源。佃户取得份地的条件是义务耕种领主的“直领地”,一般每周要在直领地上劳动3天,剩下的时间才属于自己。领主还向佃户征收其他捐税。庄园的周围大多是林地、荒地等,被称为“公用地”,全体佃户都可以放牧,按照规定共同使用。
    3、自由农民是独立的小生产者,拥有自己的生产工具和财产,有份地保有权,领主不能随意没收他们的土地。自由农民的土地权利受到法庭保护。
    二、庄园法庭
    1、庄园还具有司法权,设有庄园法庭,主持法庭的是领主或他的管家。佃户在劳役中怠工、不能完成劳役或未按规定缴纳足额的租税,这些侵犯领主利益的行为,都会受到起诉与处罚。庄园法庭没有专门的工作人员,也不像现代法院那样随时开庭,一般是每隔一段时间为解决一批问题而开庭一次。法庭开庭的地点也不固定,有时在领主宅第的厅堂,有时在教堂,有时就在庄园里的大树下。
    2、庄园法庭也起着维护庄园公共秩序的作用。佃户之间关于土地、借贷和婚姻的纠纷,违反庄园公共规则的行为等,也都要通过庄园法庭进行审理。惩罚各种违法行为的基本手段通常是处以罚金,罚金全部归领主所有。出席法庭是佃户的义务,没有经过领主允许而无故缺席,也会被罚款。法庭审判依据习惯法或村法。领主可以凭借法庭奴役佃户,佃户也可以利用法庭维护维护自己的权益,甚至有权参与案件的审理。庄园法庭既维护了领主的利益,也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领主的特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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