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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二政治复习资料:第六课我们终身受益的权利同步练习题(2)


    二、非选择题
    16.2008年12月21日,教育部部长周济在教育部2009年度工作会议上的讲话中在充分肯定过去一年工作成绩的同时,指出我们必须清醒地认识到,教育事业改革发展和教育工作还存在不少问题,国内外形势发展变化使我们的工作面临着诸多新的挑战。如教育公平迫切需要进一步推进。城乡之间、区域之间教育发展不协调,区域内义务教育发展不均衡问题突出,农村教育基础仍然薄弱,办学条件亟待改善;教育优先发展迫切需要进一步落实等。
    (1)材料中揭示的“城乡之间、区域之间教育发展不协调,区域内义务教育发展不均衡问题突出,农村教育基础仍然薄弱,办学条件亟待改善”不符合我国义务教育的哪一特征?
    (2)结合本课知识,如何理解“教育优先发展迫切需要进一步落实”?
    (3)作为正在接受义务教育的我们,应该如何履行受教育的义务?
    17.欣赏右图漫画后,结合所学知识回答问题。
    (1)14岁的小文初中尚未毕业,如果你要说服他回到学校继续读书,可以依据哪几部法律维护自己的权益?(两部即可)请就其中一部法律说出你的理由。
    (2)对漫画中招工者的言行加以简要评析。
    (3)漫画中小文的父亲也触犯了法律,请你给他解释一下。
    18.小明今年13岁,是某中学七年级学生,最近连续两周没到学校上课。为此,王老师带领两位同学上门了解情况,知道了李明不上学的原因:一是家庭经济有困难,没有钱交学杂费;二是学习基础差,感到读不下去。在动员李明继续上学的谈话中,王老师表示要尽力帮助李明解决所遇到的困难,并向李明及其父母强调以下几点:第一,到学校接受教育对李明个人的成长很重要;第二,李明到不到学校接受教育不仅是个人的事,这在当前尤其如此;第三,李明不到学校接受教育是违反有关法律规定的。
    假如你就是跟随王老师去李明家的同学,请你对王老师强调的三点分别作简要说明。
    19.学习了《终身受益的权利》一课后,某校八年级思想品德老师组织学生进行了一次专题研究活动。
    (1)在研究中,同学们认识到班上吴菲同学不到学校接受教育是违反有关法律规定的。请运用所学知识对此作简要说明。
    (2)在研究中,李浩同学收集到两段法律条文:
    条文一: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财产状况,依法享有平等的受教育的机会。
    条文二:每个公民都有责任通过接受教育、掌握先进的科学文化知识,提高思想道德水平和科学文化水平,力争为国家的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多作贡献。
    从权利和义务的角度,你能从条文一、二中分别得出什么结论?为此我们应该怎么办?
    参考答案
    一、单项选择
    1.B 2.D 3.A 4.C 5.D 6.B 7.B 8.C 9.D 10.A 11.D 12.B 13.B 14.D 15.A
    二、非选择题
    16.(1)普遍性。
    (2)教育对个人的成长与国家的发展都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对个人而言,一方面,教育是每个人生活的准备。它通过向个人传递文化帮助人超越一己之见去掌握前人的经验,分享人类世代积累的知识财富,获得独立的必要前提。另一方面,它又唤起人的潜能,不断提高和革新自己,从而开辟人性发展的道路,奠定走向未来的基础。总之,教育获取知识、知识改变命运;对国家来说,教育能提高整个民族的科学文化素质,能成就我们的未来。
    (3)认真履行按时入学的义务;认真履行接受规定年限的义务教育的义务,不得中途辍学;认真履行遵守法律和学校纪律,尊师敬长,努力完成规定的学习任务的义务。
    17.(1)《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我国宪法规定,受教育既是公民的权利,又是公民的义务。(从其他法律角度能答出令人信服的道理也可)
    (2)漫画中招工者的言行看似好心,实际上却是一种违法行为,违反了义务教育法(或未成年人保护法)。我国义务教育法明确规定:禁止任何组织或个人招用应该接受义务教育的适龄儿童、少年就业(或未成年人保护法明确规定: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招用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14岁的小文初中尚未毕业,因而招工者只要招用他,即使安排“轻活”也是违法的。
    (3)我国义务教育法明确规定;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必须使适龄的子女接受规定年限的义务教育,小文的父亲不但没有履行做家长的义务,保证小文完成国家规定年限的义务教育,反而亲自送小文到招工处,因而是一种触犯义务教育法(或未成年人保护法)的违法行为。
    19.(1)教育对个人的成长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一方面,教育是每个人生活的准备。它通过向个人传递文化帮助人超越一己之见去掌握前人的经验,分享人类世代积累的知识财富,获得独立的必要前提。另一方面,它又唤起人的潜能,不断提高和革新自己,从而开辟人性发展的道路,奠定走向未来的基础。总之,教育获取知识、知识改变命运;
    (2)孩子上不上学并不只是个人私事,而是关系到国家、民族未来的大事。根据义务教育法的规定,受教育是公民的一项权利,任何人都无权剥夺,包括自己的家长。同时,接受义务教育不仅是公民的一项权利,也是公民的一项法定义务,必须履行。
    (3)家长不让孩子上学的行为是违反教育法、义务教育法及未成年人保护法的行为,要受到法律的处罚。
    19.(1)根据义务教育法的规定,所谓义务教育,是依照法律规定,适龄儿童和少年必须接受的,国家、社会、学校和家庭必须予以保证的国民教育。接受规定年限的义务教育既是未成年学生的权利,也是未成年学生必须履行的义务。
    (2)条文一表明受教育是公民的基本权利;条文二表明受教育是公民的基本义务。正确行使受教育的权利,自觉履行受教育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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