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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二政治复习资料:第二单元我们的人身权利基础练习题(2)


    参考答案
    第二单元 我们的人身权利
    第三课 生命健康权与我同在
    一、1. 些观点是错误的。注意自身生命安全和健康,使自己处于安全的环境,免受他人侵害,这不仅是每个公民的权利,也是我们对自己的关爱和责任。除了为正义而献身外,公民的生命健康权不得让与或抛弃。因为人具有社会性,生命一旦诞生就具有社会责任。一个人如果因为困难、挫折、失意而自杀,必然会给亲朋好友带来无尽的哀伤和较大的财产损失,还会引发老者无人赡养、幼者无人抚育等一系列社会问题。若公民损害自己的身体,如乞丐为博取他人同情而自残,必然造成更大的社会负担。因此,轻生或自残等行为都与社会道义相悖,与法不合。
    2. 此观点是正确的。生命健康权是人格权的重要组成部分。人格权就是做人的权利,它是公民的基本权利,包括生命健康权等物质性人格权和自由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隐私权等精神性人格权两类。在公民的人格权中,生命健康权居于首要地位。对每个人来说,生命和健康都是非常重要的,所以我国法律规定,公民享有的生命健康权不容他人侵犯。
    二、(1)校外小商贩泛滥,食品安全和交通安全令人担忧,学校的安全设施不够完善;学生的安全意识和安全知识缺乏;校外勒索:校园暴力等。 (2)当受到意外伤害时,应理直气壮地依法自卫和请求司法保护。因为:当受到意外伤害时,不能自认倒霉,忍气吞声,也不能鲁莽行事,简单粗暴;只能采取正确的方式去对峙。 (3) ①国家加强法制建设,为校园安全提供条件和保障。②社会确保学校各类设施的质量,整治校园周边环境。 ③学校开设安全教育课,加强与家庭教育的配合,完善安全设施,消除安全隐患。 ④每个学生应不断掌握安全自救的知识和方法,提高安全意识和自救能力,并勇于同危害校园安全的行为作斗争。 (4)“高高兴兴上学,平平安安回家”、“遵守交通规则,珍爱生命健康”、“关爱生灵,远离暴力”、“让人就是让己,害人就是害己”、“利人就是利己、亏人就是亏己”等。
    三、1.(1)2003年:“自杀一个都太多”;2004年:“拯救生命,重建希望”;2005年:“梳理晚年情绪,快乐老年生活”;2006年 :“理解激发新希望”;2007年:“终生预防自杀”。2008年:“全球化思维、全国性计划、地方化行动”;2009年:社会文化因素与预防自杀。 (2)人具有社会性,生命一旦诞生就具有社会责任。对每个人来说,生命和健康都是非常重要的。人的生命只有一次,放弃生命就意味着放弃做人的权利。一个人如果因为困难、挫折、失意而自杀就会给亲朋好友带来无尽的哀伤和较大的财产损失,引发老者无人赡养、幼者无人抚育等一系列社会问题,自杀正从个人行为演变为威胁人类发展的一大隐患。 (3)略(言之成理即可)
    2. (1)生命健康权。 (2)《宪法》、《刑法》、《民法》、《治安管理处罚条例》。 (3)我们有权珍爱生命,维护健康,积极锻炼身体,提高健康水平,使自己拥有强健的体魄和焕发向上的精神;有权在患病时及时医治,恢复健康,增强体质;当自身生命健康受到他人非法侵害时,有权依法自卫和请求法律保护。我们在享有生命健康权的同时,负有不得侵害他人生命健康权的道德义务和法定义务。“一个生命比地球还重”任何人不得非法剥夺他人的生命,即使大义灭亲也不允许,因为这是侵害生命权的行为;任何人不得故意或者过失造成他人受伤、生病,因为这是侵害健康权的行为。
    第四课 维护我们的人格尊严
    一、1.①这种说法是片面的,它认识到讲诚信应该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是正确的,但认为讲诚信不必尊重和维护别人的隐私权是错误的。②坚持实事求是,是诚信做人的守则之一。诚信的基础是尊重客观事实。实事求是地表达事物的本来面目,是诚实守信的出发点。如果带有个人目的对事实加以掩饰、歪曲,就会走向诚信的对立面——虚伪。③对人诚实与尊重他人隐私,是相互关联且常常发生冲突的两种道德准则。面对这一两难选择,我们应该正确把握两者之间的关系。一方面,“以诚待人,以信交友”是人际交往的基本准则,我们应当恪守诚实的品德;另一方面,尊重隐私又是待人坦诚的前提,是维持良好关系、有效沟通的基础。尊重他人隐私,未经本人同意不得将其公开,也是我们在交往中应有的品德。当两者发生冲突时,我们要结合具体情境,坚持原则,权衡利弊,按照实际情况妥善处理。④尽管诚信问题上有各种复杂情况,但只要我们正确理解诚信原则、与人为善,我们就能拥有诚信的智慧,做一个诚信的人。总之,将诚信既要坚持实事求是,又要尊重和维护别人的隐私权。两者是统一的,不是对立的。
    2. 这个观点是错误的。人的名誉是对特定人的品德、才干、信誉等方面的客观的社会评价。有着良好名誉的人,可以获得社会的更多尊重和赞誉。但这并不等于有着良好名誉的人,其名誉权不会受到侵害。实际上,品行优良者并不总是受到相应的客观评价,人的名誉权常常会受到侵害。有时,一个诚实的人会被污蔑为骗子,以致蒙受奇耻大辱,社会评价降低,精神异常痛苦。正是因为侵害公民名誉权的行为时有发生,各国法律毫无例外地赋予公民保护自己名誉的权利。
    二、1. (1)名誉权、荣誉权、肖像权等(2)运用法律武器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依法向人民法院提人起上诉。(3)信件被人开拆;取无聊、低级的外号;搜身;日记被别人偷看等。
    如果遇到这类现象,我们应及时告诉学校领导、家长,或到教育行政部门反映情况,维护自己的权益。必要时,要向人民法院起诉、勇于运用法律武器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三、2.(1)名誉权、隐私权、肖像权。(回答任意两个即可) (2)李某的行为是践踏他人人格尊严,损害他人的名誉,给他人造成了伤害;破坏了社会道德,危害社会秩序;同时也是不尊重自己,损害自己的违法行为。(言之有理即可) (3)林某可以和侵权人协商,告知李某的行为是违法的,要求李某停止侵害,赔礼道歉;也可以向有关部门提起诉讼,运用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提出的办法合理合法可行即可)
    3.(1)这些同学的做法是错误的,他们都侵犯了对方的名誉权。八(5)班部人同学挖苦、嘲笑、谩骂、吐口水等属于侮辱行为,八(1)班部分同学说八(5)班同学作弊属于诽谤行为。这些行为既是不尊重他人、贬低他人人格、使他人名誉受损的违法行为,也是不尊重自己、损害自己形象的不道德行为。侵犯他人的人格尊严,轻则要受到舆论的遗责,严重的要承担法律责任。(2)①对于不公平的评价,要从事实出发,澄清事真相。②对于谩骂、侮辱等侵犯名誉权的行为,要用理智的方式处理,如向老师、学校领导反映情况,请他们出面解决,或者用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4. (1)这名女同学的老师侵犯了她的隐私权、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 (2)如果在这名女同学身上所发生的一切与老师的想法完全相同的话,老师和家长这样做也是不行的,是违法行为。因为我国《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保护。”未成年人也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未成年人的通信自由与通信秘密同样受法律保护,任何人私自开拆他人的信件,都是对公民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权利的侵犯。对未成年人的信件,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隐匿、毁弃。公民有权对个人通信内容保密,对自己的信件、电话、传真、电子邮件等禁止他人擅自查看、刺探或公开。这名女学生的老师和家长的做法严重侵害了女学生的合法权益。 (3)与老师、父母沟通,让他们理解自己;指出他们这样做是侵犯自己合法权益的。
    第五课 隐私受保护
    一、1.文华的说法是错误的。作为父母负有教育未成年子女的义务,而教育的前提是父母要对子女的学习成绩和行为表现要有所了解,父母作为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有了解子女在校表现的权利而且文华的妈妈并未采取翻看文华日记、拆看文华的信件等违法的方式去了解文华的学习情况。因而,文华**的做法是正确的,并没有侵犯文华的隐私权。作为未成年子女,应该主动和父母沟通,主动向父母汇报个人的学校情况和行为表现。
    2.错误。人生在世,总有一些不愿为人所知、侵扰的秘密;总有许多与公共利益、群体利益无关的纯个人私事,这些都属于隐私。具体包括:私人信息。如家庭住址、身体缺陷、婚恋情况、家庭关系、财产状况等;个人私事,如日常生活、社会交往等;私人领域,如住宅、个人行李、书包等。每个人都渴望在社会中保留。一块只属于自己的空间,这样才能自由地放松自己的身体和心灵,从而获得内心世界的安全感和私人生活的安宁,体会到做人的尊严。
    二、(1)人们那些不愿为人所知、侵扰的秘密和许多与公共利益、群体利益无关的纯个人私事,这些秘密和私事就被称为隐私。隐私权是指公民依法享有私人生活安宁和私人信息保密的权利。 (2)隐私权赋予公民对其个人秘密的自由决定权,划定了个人空间与公共空间的界限,维护 了个人的独立人格和人格自由。法律保护公民的隐私权,能够促进社会 和谐,维护社会安定。 (3)①当隐私受侵害时,我们应勇敢地拿起法律武器,采用自行与侵权人协商、请求司法保护等方式,维护自己 的合法权益 ②要增强法制观念,依法律己,尊重他人隐私。③还要增强自我保护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给自己的隐私上锁。④保护隐私不是自我封闭,在自己遇到麻烦、产生困惑、出现烦恼时,应学会与值得信任的人沟通和交流,以获得理解和帮助。 (4)无统一答案,但要格式规范,观点正确,措施要求具体、可行、有效、合理。
    三、1.(1)①人身自由权、人格尊严权(名誉权)、隐私权。 (2)会受理。因为商场工作人员的做法已经侵犯了两名女生的人身自由权等合法权利。我国宪法规定:禁止非法搜查公民的身体,非法搜查公民的身体就侵犯了公民的人身权利;搜包的行为是侵犯公民隐私权行为,诬陷两名女生是小偷侵犯公民名誉权。所以,商场工作人身对两名女生的搜查和拘留都是违法行为,应受到法律的制裁。 (3)具体方法:拒绝搜身,并拨打110报警;(合情合理合法即可)) 启示:①当我们的合法权利被侵犯时:我们应该勇敢拿起法律武器,采用自行与侵权人协商、请求司法保护等方式,要求侵权人停止侵害、赔礼道歉。若因此造成较大的精神痛苦,还有权要求精神赔偿。②我国法律赋予公民合法权利并保护公民的合法权利不受非法侵害;当我们的合法的人身权利受到侵害时,我们应该拿起法律武器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③我们在维护自己的权利的时候,一定要注意不得损害国家的、社会的、集体的利益,必须在法律的范围以内行使和维护自己的权利。
    2. ①洪女士想用法律手段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是正确的。但用侵害其名誉权的提法则是不恰当的,应当是侵犯其隐私权。②材料中曲先生的做法是违法的。侵犯了洪女士的隐私权。隐私权是指公民依法享有私人生活安宁和私人信息保密的权利。揭露别人的隐私是不道德的行为,也是违法行为。曲先生的行为是不道德的,应当受到法律的制裁。③洪女士应拿起法律武器,要求侵权人停止侵害,赔礼道歉。赔偿精神损失,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3. (1)私人信息,如家庭住址、身体缺陷、家庭关系、财产状况等;个人私事,如日常生活、社会交往等;私人领域,如住宅、个人行李、书包等。 (2)被侵犯过。当今世界,信息技术和传播媒介越发达,个人隐私被披露的可能性就越大。当时的感受是迫切渴望满足自身安宁和安全的需要,缺少安全感,感到人无异 f生活在玻璃屋里,在众目睽睽之下惶惶不可终日。 (3)对于隐私权的法律保护,我国《宪法》、《刑法》、《诉讼法》、《行政法》和民事法规都有相应规定。
    《宪法》第38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禁止用任何方法对公民进行侮辱、诽谤和诬告陷害。”第3 9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禁止非法搜查或者非法侵入公民的住宅。”第40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的保护。除因国家安全或者追查刑事犯罪的需要,由公安机父或者检察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对通信进行检查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侵犯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
    《刑法》第245条规定:“非法搜查他人身体、住宅,或者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的,处•t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第2 5 2条规定:“隐匿、毁弃或者非法开拆他人信件,侵犯公民通信自由权利,情节严重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民事诉讼法》第66条规定:“证据应当在法庭上出示,并由当事人互相质证。对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证据应当保密,需要在法庭出示的,不得在公开歼庭时出示。”第120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除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或背法律另有规定的以外,应当公开进行。离婚案件,涉及商业秘密的案件,当事人申请不公开审理的。可以不公开审理。”
    《刑事诉讼法》第152条规定:“人民法院审判第一审案件应当公开进行。但是有关阍家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案件,不公开审理。”
    行政法规对隐私权的规定比较细致。例如,《北京市未成年人保护条例》第40条规定,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披露未成年人的个人隐私,不得侵犯未成年人的通信秘密。国务院颁布的《艾滋病监测管理的若干规定》中明确规定:“不得将病人和感染者的姓名、地址等有关情况公布和传播。”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40条,对宣扬他人隐私的处理作出了规定:“以书面、口头形式宣扬他人隐私,致人名誉受到损害的,应按照侵害他人名誉权处理。”< p="">
    (4)当隐私权受到侵害时。我们应勇敢地拿起法律武器,采用自行与侵权人协商:请求司法保护等方式,要求侵权人停止侵害,赔礼道歉;若因此造成较大的精神痛苦,还有权要求精神损害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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