初二政治:珍视公民资格基础测试题(4)
http://www.newdu.com 2024/11/25 09:11:51 新东方 佚名 参加讨论
参考答案 一、基础达标评价 (一)单项选择题 1.C 2.A 3.C 4.D 5.A 6.A 7.D 8.D 9.C 10.C (二)多项选择题 1.AC 2.ABCD 3.AB 4.ACD 5.ABCD (三)判断题 1.× 2.× 3.√ 4.√ 5.√ 6.√ 7.× 8.× 9.√ 10.× 二、能力素养评价 (一)有关公民 1.答:公民通常指具有一国国籍并受该国法律保护的人。 2.答:我国公民包括我国社会的一切成员,无论性别、年龄、肤色、职业、健康状况、财产状况、文化程度、政治态度如何,只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都是中国公民。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和犯罪的人,也属于中国公民。 3.答:宪法规定公民享有的基本权利有: (1)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2)人身自由权利 (3)通信自由权 (4)受教育权 (5)政治自由权利、宗教信仰自由权利、对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等等。 (二)材料分析题 答:1.徐某的行为侵犯了郭某的人身自由权和人格尊严权利(或公民不受非法逮捕和拘禁的权利、名誉权) 2.启示:(1)我们应认真学习和掌握有关法律知识,提高自我防范和保护意识。(2)当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不法侵害时,应依法采取措施,在合法范围内采用合法的方式,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言之有理即可) (三)他的哪些权利被侵犯? 答:1.受教育的权利。根据宪法和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任何人不得非法剥夺。案例中,该高中毕业生仅仅因为相貌,就被很多高校拒绝录取,这是侵犯了该省受教育权利的行为。 2.人格尊严权。学校录取学生以貌取人,而拒绝录取该生,这是对公民人格的歧视。 (四)谁能成为候选人? 答:刘光华、周秋兰、丁长生都可以被推荐为村委会主任候选人。 因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十四条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年满十八周岁的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但是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除外。 此题中,李小波系未成年人,因而没有被选举权。另外三人都符合条件。丁长生虽然曾经犯罪,但已释放,且未被剥夺政治权利,因此也有被选举权。 (五)未成年人的权益 答:1.根据我国法律,未成年人享有以下一些权利: (1)生命健康权。 (2)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的权利。 (3)隐私权。 (4)财产权也要受到保护。 (5)未成年人作为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也应该受到保护等等。 2.略。 (六)正确对待权利 答:1.侵犯了他人的生命健康权、休息的权利等。 2.不能,我们应该正确对待权利。公民在行使自己的权利的时候,应该充分尊重他人的权利。本案中养狗是该户村民的合法权利,他人应该尊重。如果因为扰民就私自杀狗,就构成了侵权行为。 但鉴于该户村民的养狗行为又侵犯了别人的生命健康权和休息权,受害者可以在合法的范围内才有合法的方式行使自己的正当权利,比如相互之间协商解决,或请有关部门调解。 (七)公民享有权利同履行义务是统一的 答:1.方成的父亲侵犯了兄妹俩的生命健康权。我国法律规定,父母应该对未成年子女的生命健康负责,为子女创造安慰的家庭环境。我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八条规定: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依法履行对未成年人的监护职责和抚养义务,不得虐待、遗弃未成年人。本案中方成兄妹的父亲并没有履行相应义务,构成了侵权。 2.根据法律规定,兄妹俩不应该支付赡养费。《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33条规定:“任何公民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利,同时必须履行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义务。”我国宪法和婚姻法等有关条文,都明确地规定了公民权利义务的一致性,这是正确处理权利义务关系的根本指导原则。权利的实现要求义务的履行,义务的履行要求权利的实现。没有无权利的义务,也没有无义务的权利。方成的父亲在子女幼小,需要抚养教育,而他又有抚养能力的情况下,本应依法履行抚养义务。但方父为了自己再娶,嫌弃子女,经常打骂,逼迫子女离家出走,沿街行乞。这种行为不仅应受到道德的谴责,而且应受到法律的制裁。方父自己有抚养子女的能力,而故意不履行抚养子女的法律义务,却要求子女付给他赡养费。这种要求不符合权利义务一致性的原则。因而从法律权利义务一致的角度看,兄妹俩不应该支付赡养费。 如果出于道义给父亲一些生活费,那也只是道德问题,不属于法定义务。 (八)做一名懂法守法的好学生 答:1.要学法懂法,了解法律的基本要求,理解法律的基本精神。 2.要自觉遵守法律,按法律的要求办事,在法律的范围内活动。 3.要自觉维护法律的尊严,敢于并善于运用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和公共利益。(以上为答题要点,应该根据要点,结合个人实际,适当展开论述。)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