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古代刑罚世轻世重制度的应用及其意义 安徽太湖中学 殷松华 人教社2003年6月版高中《中国古代史》(选修)第六章第一节“明朝的建立和专制制度的加强”引用了这样一则史料:史载朱元璋的法治思想说:“吾治乱世,刑不得不重。汝治平世,刑自当轻,所谓刑罚世轻世重也。”这是朱元璋对其皇位继承人皇太孙朱允炆(建文帝)传授统治要旨时讲的一段话。 刑罚世轻世重制度,是我国古代适用刑罚的一顶重要制度。 西周统治者最早提出了“刑罚世轻世重”的主张,即刑罚的轻重要根据时势的需要来确定,必须对具体情况作有差异的处置;并进一步提出了“刑新国用轻典,刑平国用中典,刑乱国用重典”(新建的邦国、秩序正常的邦国和正在作乱的邦国,三者的政治情势不同,运用的法典也应有差别,要分别适用轻典、中典和重典)的刑法思想。 封建社会历代统治者,依据其政权所处“平世”“乱世”的不同情势相应地不同程度地应用了刑罚世轻世重制度。 明初,连年的战争使经济陷于崩溃,统治集团内部矛盾重重,元朝的残余势力在塞外仍然称帝建国,梦想死灰复燃。面对“乱世”,朱元璋制订了一系列严刑峻法,开始了明确的重典之治。吴元年律、洪武七年律和洪武年间颁布的各种条例、法令,都体现了乱世用重典的思想,规定对危害封建国家的行为、臣下结党和内外宫勾结、侵犯地主财产、贪官污吏等,均加重处罚。因谋反及大逆被连坐处死的范围,比前代律法更为广泛。当“重典治乱世”的目的达到后,朱元璋又及时调整刑事政策,转为“中典治平世”。洪武三十年颁行的《大明律》,在量刑上“重其重罪,轻其轻罪”,它与吴无年律、洪武七年律相比较,量刑上要轻得多,属于“中典”。 顺便说一句。清初,阶级矛盾、民族矛盾尖锐复杂,统治者“承明制”施重典,对犯罪行为加重处罚,特别对谋反、谋大逆罪,在明律重处的基础上又有进一步严酷的规定,处罚的范围也远远大于《大明律》。同时,清律中有关思想言论犯罪的条款较前代明显增多,处罚也极其严厉。统治者大兴文字狱,残酷镇压异端邪说,迫害汉族知识分子,是典型的治“乱世”用重典。直到18世纪中叶,清朝达到“盛世”,这种高压政策才逐渐有所减轻。 需要指出的是,在国家分裂、社会动荡、战争频繁、政权对峙时期如战国、三国两晋南北朝、五代十国等“乱世”,统治者几乎无一例外地信奉治乱世用重典的原则。不仅以重法治军,而且以重法治官、治民,处刑普遍加重,刑罚手段残忍,族刑连坐滥用,成为这一时期封建法律的显著特点。相反,如西汉、隋、唐初期的法律则体现了平世用“轻典”的特征。 中国古代的刑罚世轻世重制度,强调刑罚的轻重要考虑当时当地的经济、政治形势,根据形势的需要确定打击的重点和法律规范的内容,采取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对巩固封建政权,维护封建统治秩序有一定的积极意义。现代社会中,国家确定某一时期重点打击的犯罪行为(如车匪路霸)、某一地区的突出犯罪(如贩卖毒品)等和现代审判制度中法官重刑的将当时当地的社会治安形势及宏观形势等作为酌定情节加以考虑,实际上也是对刑罚世轻世重制度的一种借鉴和肯定。 (责任编辑:admin) |